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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因失职造成登记工作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在填写土地登记资料时弄虚作假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土地登记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办理土地登记的.四.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土地登记费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四十条,伪造.涂改土地权利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涂改的土地权利证书。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在赔偿后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造成登记错误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更正或者注销登记 并对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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