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土地登记申请。第十条,土地登记依当事人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一、土地总登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四 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八 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九.其他按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第十二条.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第十三条.集体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土地登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申请土地登记,属于乡。镇 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由依法享有该宅基地使用权的当事人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省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省属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五条。城镇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土地使用权由其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登记。经营管理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具备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单位申请登记。第十六条、与地表土地使用权分离的经批准独立使用的地上或者地下空间。可以由当事人单独申请地上,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第十七条、申请土地登记 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三 土地权属来源依据,证明等材料 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一并提交共同使用该宗土地的合同或者其他材料 四,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要求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五,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 前条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 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经地籍调查获得,在进行地籍调查时.当事人和相邻利害关系人应当共同在现场指认拟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界线,相邻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未到现场指认土地权属界线或者拒绝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的。负责地籍调查的单位可以根据有关地籍资料,现状界址及当事人指认的土地权属界线。确定拟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界线。并以书面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相邻利害关系人。相邻利害关系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按地籍调查结果认定拟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界线 提出异议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第二十条,委托代理人申请进行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申请土地登记提交的材料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 应当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 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补充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补充。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不能当场更正.补充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 补充的全部材料 三,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规定更正。补充并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申请人的土地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