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抽样检验的后处理,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经营者的后处理工作,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处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单位依法处理不合格食品及其经营者、第三十条.对初次检验不合格的食品,要根据情况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不合格食品继续流通。遇到重大事件及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食安办及卫生部门报告并上报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涉及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应当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对经抽样检验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组织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检验人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并监督其他食品经营者对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同时,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抄告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抄告的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并通报本级卫生行政和相关监管部门、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抄告及通报内容应当涉及不合格食品的基本情况及由检验机构出具的该不合格食品可能存在的风险信息,第三十二条、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清查,要追查到当地总经销。总代理 或批发经营者、责令其通知零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下架退市 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第三十三条,组织抽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准确 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抽样检验信息。公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被抽样检验人和生产者对抽样检验结果无异议。二,被抽样检验人和生产者在收到检验结果15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三.被抽样检验人或生产者提出复检 经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四。属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不得越级.越权公布,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和综合分析食品抽样检验结果报上级部门和同级食安办,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将抽样检验及监督检查信息录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及时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消费引导.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由其他环节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通报相关部门、促进源头治理。根据工作需要、向行业协会通报抽样检验信息,促进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