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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储备土地供应.第十八条,储备土地供应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应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土地供应方案,储备土地用于经营性项目或工业项目建设的,经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储备土地通过协议方式出让或划拨供应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第十九条、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完成储备土地供应后.应当及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提供给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在确认竞得人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全部地价款和项目建设保证金后.办理土地交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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