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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储备土地开发与利用,第十五条,储备土地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前期开发与利用,一。前期开发。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完成地上建。构 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 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拆迁 安置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建设。审计等部门核定后支付,二.土地利用,在储备土地供应前 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出租、抵押或临时改变用途 第十六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 供气.排水 通讯 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 招投标中心等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第十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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