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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储备土地开发与利用,第十五条、储备土地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前期开发与利用.一、前期开发。在储备土地供应前 完成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拆迁.安置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建设,审计等部门核定后支付。二,土地利用。在储备土地供应前 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构 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出租.抵押或临时改变用途。第十六条、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 通讯.照明.绿化 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招投标中心等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第十七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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