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 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 民政,财政 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 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 乡 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 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