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 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 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建设。公安,民政 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 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 镇 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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