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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 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 工作环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 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 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 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各区,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 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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