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 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 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各区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