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 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 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 乡,镇 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各区、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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