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维护业主 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 建设、公安,民政 财政 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 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各区、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 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