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 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养护 管理 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建设。公安 民政 财政、城乡规划 绿化,环保 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第六条 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 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