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建设.公安,民政,财政 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 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各区,县 市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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