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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 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形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 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辖区内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开展业务指导,建设.公安,民政.财政,城乡规划.绿化.环保,工商.质监、城管,人防。价格、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相互关系.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区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调解本辖区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第六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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