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第六十条、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交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由区。县 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第六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由区 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出物业服务时未移交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和相关财物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公布经营性收益收支情况、由区.县,市 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由区,县 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绿化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规定,不按照要求交存物业保修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保修金的,二 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人的财物等不正当利益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