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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五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参保人就医的原则,依据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个人帐户余额就医。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参保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告知收费明细情况.第三十八条、统筹基金可以对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总额预付 单病种结算、服务项目结算等结算方式,具体结算办法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三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不得要求参保人支付应当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也不得违背参保人真实意愿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自费药品.诊疗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纠正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直接扣减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费用,用以补偿参保人已自付的医疗费 第四十条 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 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 其价格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医疗费和药费、参保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付。已由个人支付的。应当退还本人。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在结算时扣除。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在诊断、检查、治疗.供药及收费过程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有权在支付医疗费用前审验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 必要时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价格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 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第四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有权就与本人有关的基本医疗保险争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有权查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情况 参保人有权查询个人帐户余额划入记录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接受其监督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给付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社会保险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六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由财政拨付,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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