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6 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费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其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费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参保人依照国家规定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八条.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 但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不足部分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其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 以上的部分 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费率为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缴费费率之和、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条、用人单位及参保人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重复参加的,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多个个人帐户的。只保留一个帐户.其余帐户予以撤销。被撤销个人帐户余额应当合并到保留的帐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其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依法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变更和注销情况及时通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其应当缴纳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用人单位未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核定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有关情况,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告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情况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所需资料,必要时审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参与核查的单位应当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料。不得伪造 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或者确定的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季度。季内,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用人单位不得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降低其从业人员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因依法破产。撤销.解散,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国有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其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改制.合并。分立。转让等的,原单位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 滞纳金,罚款的具体处理办法。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