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经营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伪造 涂改,出借、出租 转让、复制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一证多点经营的,对持证的经营者 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许可证.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其他无证经营点。仍按照无证经营进行处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摆放于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场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及时办理许可证遗失,变更、歇业手续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并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经营假烟.走私烟.非烟的,三.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四 阻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五 申请人利用隐瞒 欺骗等手段 非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强制扣缴非法生产设备,原辅材料,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专卖供货标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烟草专卖供货标识.违法所得及为非法烟草专卖标识生产,销售 使用提供便利的工具,设备、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无证经营的烟草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证经营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而擅自进行烟草制品的宣传促销和广告发布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宣传促销和广告发布活动、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悬挂烟草广告.标语和卷烟专卖店名称以及在经营场所摆放,张贴空烟盒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一 违法经营假烟和假冒卷烟商标标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假烟。假冒卷烟商标标识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假烟总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二.违法经营走私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经营的走私烟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走私烟总价值20.以下的罚款,三,违法经营非烟。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非烟总价值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前款.一。二,三,项中违法经营物品总价值无法确定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对知道或应当知道经营假烟、走私烟.非烟或假冒卷烟商标标识活动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生产和经营烟机,烟机专用配件、卷烟纸、烟用丝束,滤嘴棒等专卖品,以及以下等烟叶。废烟叶 废烟丝 烟末,烟梗为原料生产烟浸膏 烟碱等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和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擅自作销售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擅自作其他处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生产假烟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烟草机械专用配件。卷烟商标标识,原辅材料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追回所提供的物品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销售额20 以上50 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的20 以上50.以下的罚款.依法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承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承运人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的10 以上20.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依法查封。暂扣、登记保存的涉案物资经通知,公告等措施无法找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自通知,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理、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案件的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私分,挪用,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越权处理烟草违法案件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者为烟草专卖品的非法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便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