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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烟草违法案件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调查与烟草违法行为有关的活动,并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二,检查烟草专卖品经营场所、并可根据举报对运输工具、窝藏烟草专卖品的场所等进行强制检查,三、查阅、复制 摘抄 暂扣与烟草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 发票、账册.单据 记录。文件。业务函电。许可证.准运证和其他资料,四,决定查封 暂扣,登记保存涉嫌违法行为的烟草专卖品 违法所得及为非法经营提供便利的工具,第三十一条 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越权处罚。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烟草专卖品和罚没款。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举报烟草专卖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三十三条,假烟的鉴定,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监测站负责 第三十四条.违法烟草专卖品的价值计算。一。一般烟草专卖品的价值依据国家指导价格计算,二,卷烟价值依据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指导价格进行计算 无指导价的,参照同类产品市场价计算、三.假冒伪劣卷烟及商标标识无论销售与否、其价值一律参照同类正品流通卷烟的价格进行计算 四、走私卷烟价值按市场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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