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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第七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审验.第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经营。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涂改 出借,出租。转让.复制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二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店、点.的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经营者必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摆放于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第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其许可证遗失、含正 副本,或需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的、应当自遗失或需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歇业时,应在歇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歇业手续,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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