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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第七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 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检查.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审验、第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经营,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复制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十二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店 点 的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经营者必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 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摆放于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第十四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其许可证遗失,含正,副本。或需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的.应当自遗失或需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歇业时。应在歇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歇业手续.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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