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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第七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先取得相应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审验 第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依法经营,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 出租,转让 复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店、点。的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经营者必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警示牌摆放于经营场所内的显著位置,第十四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其许可证遗失,含正 副本,或需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的、应当自遗失或需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歇业时.应在歇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歇业手续 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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