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销售,第十五条.烟叶种植应当按国家下达的计划 并与海南省烟草公司海口公司签订合同后种植,晾晒烟按名录晾晒烟实行专卖管理.第十六条.生产烟草制品,必须依法取得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烟草制品,第十七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经国务院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海南省烟草公司海口公司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唯一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批发的烟草制品必须标有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能追溯其供货渠道的专卖供货标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 使用专卖供货标识。第十八条、经营烟草制品实行,凭许可证供货。制度.经营烟草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海南省烟草公司海口公司进货。并将购货发票等相关凭证存放在经营场所内备查,第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烟草制品的宣传促销和广告发布活动 必须依法获得批准.第二十条.卷烟经营者不得悬挂未经批准的烟草广告 标语和未经核准的卷烟专卖店名称。不得将空烟盒摆放 张贴于经营场所、第二十一条。严禁生产和销售假烟,走私烟 非烟及假冒卷烟商标标识、不得为非法经营假烟 走私烟、非烟及假冒卷烟商标标识等活动提供便利.本办法所称假烟是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企业名称,质量认证标志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卷烟,雪茄烟。走私烟是指无合法进口手续的境外卷烟,雪茄烟和在国内市场非法流通并标有,专供出口,字样的国产卷烟.雪茄烟 非烟是指不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其合法进货渠道或无专卖供货标识的非计划内烟厂生产的卷烟和未经当地烟草专卖渠道上市流通的卷烟,雪茄烟,第二十二条、生产和经营烟机、烟机专用配件,卷烟纸,烟用丝束,滤嘴棒等专卖品、以及以下等烟叶.废烟叶 废烟丝,烟末,烟梗为原料生产烟浸膏,烟碱等产品的。应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和经营 第二十三条,淘汰报废。非法拼装的烟草专用机械.残次的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及下脚料.由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第二十四条,严禁为生产假烟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包括烟草机械专用配件,卷烟商标标识 原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