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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未按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解除土地收购合同,第三十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或者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有权要求其改正并继续履行土地收购合同 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第三十一条,原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 拒不办理土地收购储备手续的。不影响收购土地方案的实施。第三十二条,擅自占用和处分储备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占地论处,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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