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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未按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解除土地收购合同,第三十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或者在交付土地时,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有权要求其改正并继续履行土地收购合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第三十一条.原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办理土地收购储备手续的、不影响收购土地方案的实施,第三十二条.擅自占用和处分储备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占地论处。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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