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未按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解除土地收购合同,第三十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 或者在交付土地时 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 附着物的,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有权要求其改正并继续履行土地收购合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原土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办理土地收购储备手续的、不影响收购土地方案的实施.第三十二条,擅自占用和处分储备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占地论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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