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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储备土地的供应。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供应应当坚持控制总量。限制增量 盘活存量的原则 实行计划管理,保证政府对土地市场的有效调控.储备土地供应应当优先保护重点项目用地、第二十三条,储备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供应、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制定项目策划和规划设计方案的储备土地可以采取项目与土地捆绑的方式供地,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储备土地供应前,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明确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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