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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储备。第六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一 本市行政区域未利用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无偿收回或以核发换地权益书方式收回的闲置土地.三.经依法处理后收回的各类违法用地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五,市区范围内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 七。为实施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收回或收购的国有土地 八,因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收回或调整的原划拨土地.九,市人民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十 市人民政府通过置换取得的土地、十一。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七条,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应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制订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 五。项规定的国有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第九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应实行规划储备,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计划提出规划储备方案、报市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储备土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规划储备的土地实行规划控制 有关单位对规划控制范围内的规划储备土地、不得办理集体企业留用地、宅基地和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第十条,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单位解散.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收回划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报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因单位迁移 撤销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报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和有关权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第十一条。因实施城市规划或政府调整产业布局需要时,对涉及的以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不能无偿收回的.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收购 第十二条,下列土地交易时 在同等条件下.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予以优先收购。一,法院裁定抵偿债务的闲置土地、二,划拨地,三,企业改制土地 四、农村企业留用地。五、其他可以优先收购的土地,第十三条.以收回,收购方式实施土地储备的.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确定土地收回或收购的对象.并对土地有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二,对拟收回或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价值以及拆迁,安置等费用进行测算,三、制订收回或收购土地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四,收回或收购土地的方案经批准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或,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 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回或收购土地的各项费用.五,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纳入土地储备库储备。第十四条,采取补偿方式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按评估现值的60.予以补偿。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部分 按同期同类建筑物的重置价格扣除折旧后的净值给予补偿、收回或收购以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评估现值予以补偿 其地上建筑物 附着物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需要拆迁安置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以置换方式实施土地储备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由置换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土地置换协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公益设施及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库管理。但已登记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十七条、列入规划储备范围并已办理征收手续的土地、经批准 可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临时有偿使用。政府需要使用前款规定的土地时 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无条件退还,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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