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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统一组织前期开发整理。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方可供应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应当依照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促进土地增值和科学合理利用。第十九条、成片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单一建设项目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可由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按供地计划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将储备土地交由指定的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开发经营.确保储备土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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