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一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应当包括城市道路。建筑景观 公共设施。广告标志,夜景灯饰 公共环境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及供水,排水 环境卫生.交通.照明、燃气 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明确责任、经常维护,保持其完好、整洁。美观.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堆放和搭建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规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超过批准期限或者停止使用时、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临街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破旧。污损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清洗.粉刷或者修饰 违反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清洗,粉刷或者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十五条。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内建筑物的窗外 屋顶,平台、阳台外,不得悬挂,晾晒.摆放影响城市容貌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 路牌。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各类招贴物应当在公共揭示栏上招贴,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公共揭示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 按每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公布通讯工具号码的、可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查证属实后通知通信管理部门、由通信管理部门中止该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第十八条 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墙面装修,门窗改建 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并做到工完场清、违反规定。擅自装修.改建不影响城市容貌的 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影响城市容貌的,限期恢复原样.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非广告的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充气模型、空中飘浮物等户外设施,应当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小型户外广告和宣传画廊。灯箱、牌匾。旗。幌等户外设施。应当征得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强制拆除。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擅自设置其他户外设施的、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禁止在道路及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条幅。重大节日和全市性的重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的、应当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设施和条幅、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 式样。材料。期限等要求设置,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每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临时设置的宣示物和灯饰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设置、到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责令拆除,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高层建筑和主要道路两侧。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道路,广场 绿地,花坛.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夜景灯饰设施、夜景灯饰设施的设置 使用 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供电单位对夜景灯饰设施供电.应当给予优惠、第二十四条.占、挖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维护施工现场的容貌整洁,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对临街围挡的立面进行美化 并及时清运渣土,保持周围环境的整洁.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围挡。平整场地。违反规定 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或者未对临街围挡立面进行美化的 责令改正、并按照围挡长度每延长米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清运渣土不及时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围挡。平整场地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进行硬铺装 施工现场材料,设备。临时设施应当摆放 搭建整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停建工程、应当保持围挡的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 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在城区运行的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外形完好。第二十七条、室外停车场应当保持场地清洁,车辆停放整齐,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经营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