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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教师队伍建设.第四十二条.本省实行国家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学校不得使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规范教职工编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每3年重新核定一次学校教职工编制.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或者变相占用学校教职工编制.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调配交流,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 教师资格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命题.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师聘任激励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完善教师考核制度 加强对教师德.能。勤、绩的考核,经考核不称职的教师,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对其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或者予以辞退,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 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重点加强对民族地区和农村学校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在职教职工年工资总额1 5 的标准、将教师的培养培训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按照规定及时拨付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使用、学校应当将公用经费的5 以上用于教师培训.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关心教师身心健康 每2年至少组织教师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第四十七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关爱学生,严谨治学,自尊自律 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在工作岗位上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当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不得擅离职守 教师应当严格按照课程标准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学生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有偿兼职兼课、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补习活动,任何单位不得强制教师捐款捐物、订阅报刊杂志。不得强制教师参加各种非教育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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