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学校建设与安全。第二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设置义务教育学校的布局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提供义务教育建设用地。并对公办学校用地资金和建设资金予以保障,第二十八条、新建 改建。扩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学校。学校建设应当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城乡规划部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应当有教育部门参加、审查教育设施是否规范设置,未按照规定配置的 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批准其规划方案、在旧城区分散建设居民住宅、预计入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明显超过当地义务教育学位容量.需要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在规划调整前,城乡规划部门不得许可建设居民住宅,第二十九条,因建设确需拆迁学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按照原面积和用途优先就近重建 归还产权 不得缩小校园面积。不得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学校布局规划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学校、配套建设的学校可以无偿移交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自行办学的、应当按照免试就近和不收学杂费的规定优先满足开发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其拨付相应的义务教育经费、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标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 明确产权关系。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合理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保障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提供帮助、第三十三条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门学校,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教学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省 市,州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及周边秩序 为学生,教职工和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学校校舍的安全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禁止使用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完善卫生保健设施。加强食堂等校内公共场所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做好疾病防控工作、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舍 消防等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知识教育、加强消防.防洪 地震等应急疏散逃生演练,培养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学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用于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学校周围两百米范围内禁止开设网吧、电子游戏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禁止流动摊贩在学校门口经营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使用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不得在校园内举行各类活动 禁止在校园内.校门口恢复或者建造祠堂 庙宇。坟茔和进行迷信,宗教活动.除教育教学活动需要外.禁止任何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禁止携带各种管制刀具进入学校、禁止在学校打架斗殴。赌博。酗酒 吸烟或者其他滋扰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第三十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公办学校的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校长任职资格标准体系 选聘 考核,交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校长的培训、提高校长依法治校。依法办学 民主管理、科学管理和组织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学生违反管理制度的 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或者变相责令学生转学.停学,留级 退学,提前离校或者开除学生。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和学校要相互配合。严加管教、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校不得擅自停课。补课,放假。不得组织教师或者学生到校外参加其他非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不得违反规定出租校舍和场地,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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