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就学管理 第十八条 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 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社区 批准,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免试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人数 并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等作为入学和编班的依据 应当将接收学生的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入学通知书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于开学15日前发送入学通知书、适龄儿童,少年持入学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第二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从业证明,居住登记证明和适龄儿童、少年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本省适龄儿童,少年在非户籍所在地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告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适龄儿童 少年中的流浪人员,孤儿、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救助。收养机构送其就近入学。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得拒收招生区域范围内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统筹安排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入学.升学等方面。与所在城镇学生平等对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维护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校的正当权益 在编班、学籍管理,奖惩.考核评价等方面。与所在城镇学生同等待遇,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社区 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 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辍学。第二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少年,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适龄儿童.少年特别是残疾的适龄儿童 少年卖艺。乞讨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接纳学生参加非公益性庆典 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