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以下统称为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行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和国家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 诚信的原则,第四条 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消费者协会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行业组织应当督促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 加强自律。制定的行业规范不得含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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