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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 销售者,服务者 以下统称为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实行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和国家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 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公平 诚信的原则.第四条。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级消费者协会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行业组织应当督促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制定的行业规范不得含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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