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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福利 第二十二条,对无劳动能力、无亲属照顾,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属于非农业户口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社会救济,或者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或者由社区服务机构安置供养,属于农业户口的,按照农村五保户供养规定 采取集体或者分散供养的办法、保证其基本生活.对流落街头的残疾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第二十四条,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社会各方面应当给予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外出活动途经街道、交通路口时,交通民警、行人和车辆驾驶人员应当给予照顾、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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