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福利。第二十二条、对无劳动能力,无亲属照顾,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属于非农业户口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社会救济,或者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或者由社区服务机构安置供养,属于农业户口的.按照农村五保户供养规定。采取集体或者分散供养的办法,保证其基本生活 对流落街头的残疾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第二十三条 县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社会各方面应当给予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外出活动途经街道、交通路口时.交通民警 行人和车辆驾驶人员应当给予照顾.第二十五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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