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经县以上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工作。负责督促、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组织发展残疾人事业、办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委托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积极开展残疾人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 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稳定.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 自尊、自信 自强 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第六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 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