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人经县以上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 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工作.负责督促 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组织发展残疾人事业 办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委托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开展残疾人工作,第五条、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 法规、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稳定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 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第六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