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经县以上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 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工作,负责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组织发展残疾人事业、办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委托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积极开展残疾人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 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稳定.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 自立 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第六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 为残疾人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