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人经县以上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工作.负责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 组织发展残疾人事业 办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积极开展残疾人工作 第五条,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稳定,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 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第六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