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 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 言语残疾 肢体残疾、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 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人经县以上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 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 社会协调发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工作、负责督促,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组织发展残疾人事业 办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委托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开展残疾人工作,第五条,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稳定,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 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第六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