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劳动就业,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安排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一。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工疗站。按摩医疗诊所等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福利企业.安置本单位职工的残疾子女就业.三,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四、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或者在乡,镇.村办企业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第十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该比例的 由残疾人联合会予以适当奖励,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开业和从事农村生产劳动等方面,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减免.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可以设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 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等工作、残疾人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 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第十八条。残疾人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适当减免管理费。要求进入集贸市场经营的.在摊点位置安排上给予照顾。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减免税、第十九条 单位在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生活福利.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方面。对残疾人应当与本单位健全职工同等对待。对残疾职工的辞退.除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