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劳动就业、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安排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一。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工疗站,按摩医疗诊所等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福利企业、安置本单位职工的残疾子女就业,三。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四、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或者在乡。镇。村办企业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第十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超过该比例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予以适当奖励 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开业和从事农村生产劳动等方面 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减免。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七条.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可以设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等工作。残疾人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第十八条,残疾人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适当减免管理费,要求进入集贸市场经营的,在摊点位置安排上给予照顾、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减免税。第十九条,单位在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生活福利。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方面,对残疾人应当与本单位健全职工同等对待,对残疾职工的辞退,除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