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劳动就业。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安排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一、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 工疗站、按摩医疗诊所等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二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兴办福利企业,安置本单位职工的残疾子女就业.三。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 四,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或者在乡,镇 村办企业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第十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 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该比例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予以适当奖励、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 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开业和从事农村生产劳动等方面.并接受财政,审计监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减免.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可以设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待业调查。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等工作 残疾人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第十八条,残疾人依法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适当减免管理费。要求进入集贸市场经营的,在摊点位置安排上给予照顾.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减免税,第十九条,单位在招用.聘用,转正,晋级 职称评定,生活福利。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方面、对残疾人应当与本单位健全职工同等对待、对残疾职工的辞退、除名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