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客货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道路运输服务的行为.第五十八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货运站 场 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 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 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 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第五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取道路运输牌证 票据工本费标准 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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