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对客运经营者进行处罚。一 具有超员百分之二十以上.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超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在其他道路上超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违法行为之一的,经查实、责令客运经营者整改并对违法车辆停业整顿.停班,七天、经处罚后,当年内再发生的,责令客运经营者整改并对违法车辆停业整顿、停班.三十天、经再次处罚后。当年内再发生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违法班车的班线经营许可或者违法包车的车辆经营许可 二、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超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经查实 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违法班车的班线经营许可或者违法包车的车辆经营许可,吊销违法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十五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 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机动车未按照规定签订维修合同或者建立维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四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培训机构限期改正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未与参加培训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培训机构改正.处实际收取培训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牌证,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