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三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或者客运经营者应当向服务对象出具道路运输客票,道路运输客票由省税务部门统一印制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以提供驾驶服务等方式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客运标志牌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管理.禁止非法转让 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客运标志牌.第三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真实,准确报送道路运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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