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营服务,第十六条,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经营,服务 收费活动 完善服务区功能以及交通安全 环保、监控、收费等设施,第十七条,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高速公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设施经营权 高速公路权益的转让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单独转让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 服务设施经营权或者采取委托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报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八条.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取车辆通行费,载货类汽车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计重收费的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经营管理者用于计重收费的计量衡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检定合格。定期维护。校核、保证其计量符合规定要求,第十九条、收费高速公路实行全区联网收费、推广使用电子不停车等智能收费系统、不联网不得收费 高速公路联网收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全区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方案、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联网收费方案的要求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收费。通信。监控等设施 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测试合格后并入全区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联网收费系统进行管理.第二十一条。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调度联网系统中的路网通信资源、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路况监测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政执法管理以及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需要调度使用路网通信资源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无偿提供.第二十二条、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区联网收费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进行清分结算 通行费清分结算所需经费由经营管理者共同承担,按照当年通行费清分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提比例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协商确定、并由经营管理者拨付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经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经营管理者公开前款规定的经费收支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第二十三条。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收费站时不得有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下列行为.一,强行冲卡。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 三、刁难。侮辱、威胁、殴打收费人员。四,其他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二,以跳磅,冲磅。垫磅 绕磅等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三、使用伪造 变造、盗窃的车辆交费优惠证明.四.假冒法定免费通行车辆,五。假冒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免费通行车辆,六、采用其他手段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第二十五条。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车流量的需要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必要时采取调整进出收费道口,启用便携式收费机等应急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第二十六条,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诚实服务,公开服务标准和收费价格。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服务区。停车区等服务场所,设施的规范化管理。为司乘人员提供安全。便捷。文明的服务.第二十八条。经营管理者不得随意关 停服务区,停车区等经营服务设施,因维修作业需要关闭服务区.停车区的。应当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九条。经营管理者应当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服务区以及重要路段设置电子信息牌.公告栏或者以其他方式及时发布交通管制信息和交通运行信息.第三十条.经营管理者应当对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等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从业知识 熟悉有关法规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商务.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环保等部门应当加强高速公路经营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自高速公路两侧用地外缘起向外80米范围内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高速公路广告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不得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 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