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三十三条.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速公路进行养护.并做好高速公路绿化,美化和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养护状况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养护职责、第三十四条。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有坍塌、坑槽 水毁,隆起等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组织力量修复,对三类以上桥梁。A、类隧道、危涵,应当及时采取维修加固、大修等措施排除险情、并报告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及时清理路面杂物等交通障碍,排除积水等行车不安全因素。保持高速公路路面整洁和畅通.第三十五条、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设置和维护交通标志,标线 保持交通标志和标线清晰,准确,完好.因高速公路路网结构变化或者交通管理需要.经营管理者对标志、标线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第三十六条。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并将养护计划报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七条。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 及时处理因养护施工作业造成的交通堵塞,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段加强监督检查,维护高速公路正常的养护施工秩序和交通安全,养护施工作业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施工产生的垃圾,杂物等废弃物应当在路面以外统一堆置、并做好弃置场所的环保工作、第三十八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公路损毁 交通流量等互联互通养护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运行养护信息。第三十九条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实行养护保证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