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高速公路规划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公路路网规划和本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高速公路按照规定实行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投资者、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第十条.高速公路建设按照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 施工和监理规范以及技术标准 保证合理的设计和施工周期,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 并编制安全专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评价、第十三条.高速公路防护。排水.安全设施 监控、通信.收费系统。养护管理,路政管理 交通安全管理执勤执法营房,超限运输检测,交通量观测等专用场所、设施 以及经营服务设施、应当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使用。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未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设前款规定的系统.场所和设施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补建、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建设应当避免损坏其他公路和设施,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该公路和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 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使用其他公路用地的 其他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第十五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档案,对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相关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