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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并保障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预防 控制,宣传.监测和监督工作日常经费及其基本设施的投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疫情传播情况.确定全区艾滋病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自治区财政对贫困地区实施重大艾滋病防治项目给予财政补助,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传播趋势。在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项目范围内,确定艾滋病预防。控制,救治,监督等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第三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重点扶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艾滋病防治工作及其专项宣传工作经费、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监察、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保证专款专用,禁止侵占和挪用。第三十四条 艾滋病传播严重的贫困地区的艾滋病初筛试剂费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其他地区艾滋病初筛试剂费用由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咨询室建立,试剂管理,培训和宣传及其他艾滋病咨询检测相关费用,由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合理安排 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费用由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直接接触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医疗E生人员和从事艾滋病病毒实验检验的工作人员。可视财力给予一定津贴,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对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致病或者死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农村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提供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的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及相关检测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自治区财政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用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诊疗。护理以及建立关爱场所和志愿者服务组织的捐资捐物活动、并积极支持有关社会团体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公安 司法,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制定本级政府的艾滋病防治规划,并对艾滋病防治机构和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抗艾滋病病毒的药品储备点,第四十条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原则、诊疗范围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会同同级卫生,财政等行政部门.将艾滋病抗病毒药品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把艾滋病诊疗项目及时列入基本医疗诊断。治疗范围并制定相应的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抗病毒治疗药品品种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医疗救治支出范围.第四十一条 科技、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研究列为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积极开展对外技术交流与项目合作,促进艾滋病防治药物,制品和社会学干预技术的研究 开发 应用及其成果转化与推广,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活动,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目标管理考核绩效评估和督查工作机制,并定期对有关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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