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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并组织艾滋病防治规划的实施。艾滋病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和行为引导.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监测 流行病学调查 疫情报告。医疗救治等业务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扶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亲属.不得剥夺其生活,学习和工作的权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或者扰乱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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