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附。则。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 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 微生物及其产品。第七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遵守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小餐饮,小食杂店等小型食品经营者的行政许可与监督管理参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实施,第八十条,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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