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餐饮服务。第二十八条、餐饮服务企业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照 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和每笔供货清单,按照采购品种 进货时间先后顺序建立采购记录 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采购记录 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餐饮服务提供者购置,使用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供应的餐具、饮具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资质证明与餐具,饮具消毒合格证明,每笔采购清单、相关证明和采购清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第二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确保安全无害。遵循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则、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时方可使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且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 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餐饮服务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用量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三十条。尊重传统饮食文化习惯,地方特色餐饮食品传统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集、整理并公布,第三十一条。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制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管理规定由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等级评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加工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通过设立透明式,开放式,视频监控式厨房或者参观通道等形式.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过程.接受消费者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