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需要变更但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而继续从事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有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络食品经营者未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卫生要求运输、配送食品.或者未配备与销售食品相适应的保温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标签、标识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令停业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按规定将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报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或者未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物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入场销售的 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特殊食品经营者未履行查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特殊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用提示牌标明的,或者未按规定存放特殊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经营者未履行查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未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销售记录的、或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未履行管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索证索票、或者未按规定公示等级评定结果的.纳入省重点监管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传送数据的、或者上传虚假电子凭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存放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七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一,一年内所生产经营食品出现两次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且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二、一年内因违反本条例规定累计受到三次处罚的.三。隐匿 伪造或者毁灭有关证据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组织,协调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内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实施监督检查时违反规定的、二.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推诿,对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失察责任的.三 发现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通报 举报后。不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查处的 四.不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发布职责的.五、监督检查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收取费用、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六,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七 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七十七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或者在食品中掺入有毒 有害非食品原料。销售明知掺入有毒 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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