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利息全部转入养老保险基金,第二十四条,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三十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保险申报手续,单位变更.终止或人员增减,变动时.必须在十五日内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部门必须为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必须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第二十六条。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实行全额征收,全额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挪用 截留。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第二十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在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前,各市 地级及地级以上的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按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会保险部门上缴调剂金 用于对养老金发放困难地区和企业进行调剂 各地应上缴的调剂金,由省或市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扣缴,各地不得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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