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养老保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利息全部转入养老保险基金,第二十四条,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三十日内,必须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养老保险申报手续,单位变更、终止或人员增减.变动时,必须在十五日内向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变更.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部门必须为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被保险人跨统筹范围变换工作单位时,必须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第二十六条,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实行全额征收。全额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挪用 截留.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第二十七条。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在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一核算前.各市、地级及地级以上的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 下同,按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省,市社会保险部门上缴调剂金。用于对养老金发放困难地区和企业进行调剂 各地应上缴的调剂金。由省或市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开户银行扣缴.各地不得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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