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争议处理,第三十七条。单位与被保险人之间因社会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依照劳动争议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险部门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请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或者被保险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 社会保险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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