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收费公路、第三十三条.收费公路.是指符合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 隧道和渡口。收费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 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第三十五条 收费公路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设立经营性收费公路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选定投资者,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属国道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属国道以外其他公路的 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收费公路收费站的设置 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查批准.收费站站址的变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逐级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站名变更的还需到价格部门换领收费许可证、收费公路单向收费改为双向收费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收费公路交工验收合格方可收费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终止收费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收费设施.第三十八条 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查批准,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公路建设项目试运营申请核定收费标准的 其建设项目投资总额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概算计算、收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核定收费标准、其建设项目的投资总额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竣工决算计算,涉及财政性资金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按照财政部门审批的竣工决算计算。修建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修建的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的费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 应当从投资总额中扣除,第三十九条 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查批准,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依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 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公路联网收费的规划 设计 建设和运营实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收费站必须悬挂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站站牌.标牌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公布审批机关 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监督电话等内容。第四十二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第四十三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省人民政府财政,交通。税务,审计。价格.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 收费公路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费公路的养护,绿化由该公路的经营者负责,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交通,公安机关根据执法需要。可以查阅公路收费监控系统信息,第四十五条,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的管理费提取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将政府还贷公路收费站发包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收费 第四十六条、经营性收费公路经营期间。等级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应当保持七十以上、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应当保持八十以上 第四十七条。收费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经营管理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收费 一,收费公路路面严重残损、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规定的等级公路或者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的,二。不按照规定上报财务报表达六个月或者瞒报、虚报财务收支情况的 三、试运营期满仍未申请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四,经营和管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收费公路经整改后符合收费要求。申请恢复收费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八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对收费站的管理。按照规定合理设置收费通道、具备条件的应当设置复式收费.公路收费站应当根据车流量及时开足通道、保障收费通道的畅通。因未开足通道而造成在用通道平均五台以上车辆堵塞的 应当免费放行并开足通道 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公路收费站公布投诉电话、公路收费站违反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群众有权进行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并按照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把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