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五条.公路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按照公路法执行.公路穿越城镇规划区的 其穿越路段的选线定位等应当与当地城镇规划相协调,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第六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应当与公路用地边界外缘保持以下间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 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第七条,规划建设铁路、管线等各类设施涉及跨越,穿越或者与规划公路并行的,应当征得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涉及的规划公路属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的。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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