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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五条 公路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公路法执行、公路穿越城镇规划区的.其穿越路段的选线定位等应当与当地城镇规划相协调、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第六条,规划和新建村镇 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应当与公路用地边界外缘保持以下间距,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第七条,规划建设铁路.管线等各类设施涉及跨越 穿越或者与规划公路并行的 应当征得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涉及的规划公路属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的,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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