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五条。公路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公路法执行、公路穿越城镇规划区的.其穿越路段的选线定位等应当与当地城镇规划相协调 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第六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应当与公路用地边界外缘保持以下间距 高速公路 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 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第七条。规划建设铁路 管线等各类设施涉及跨越,穿越或者与规划公路并行的。应当征得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涉及的规划公路属国道、省道 高速公路的.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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