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路规划.第五条。公路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公路法执行,公路穿越城镇规划区的.其穿越路段的选线定位等应当与当地城镇规划相协调,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第六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应当与公路用地边界外缘保持以下间距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第七条,规划建设铁路 管线等各类设施涉及跨越 穿越或者与规划公路并行的、应当征得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涉及的规划公路属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的,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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