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五条 公路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按照公路法执行.公路穿越城镇规划区的 其穿越路段的选线定位等应当与当地城镇规划相协调,并征求当地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第六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 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应当与公路用地边界外缘保持以下间距。高速公路、国道 省道不少于二百米,县道不少于一百米。乡道不少于五十米、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第七条,规划建设铁路.管线等各类设施涉及跨越,穿越或者与规划公路并行的,应当征得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涉及的规划公路属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的。应当征得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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