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申请与轮候.第十八条。申请租住保障房或者领取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异地务工人员的.在本地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定期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住房保障由申请人向户籍或者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各类产业园区的异地务工人员可以由其所在企业统一申报.第二十条。申请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一.家庭成员及其户籍状况。二。收入状况。三,住房,存款和其他财产状况,四。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住房保障申请 由申请人户籍或者就业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受理和初审.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复审后 报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第二十二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 邻里访问 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 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安 银行。证券.国土,房管。税务。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出具申请人有关财产证明,第二十三条 住房保障申请的审核结果,由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办公场所并通过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20日,公示期内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退回申请 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轮候规则、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并将轮候信息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轮候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按照规定应当优先照顾的住户,优先安排保障房,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保障房的权利、依法被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单位建设,产业园集中配套建设的保障房 筹建单位和产业园内部保障对象享有优先分配权,第二十五条,在轮候期间.家庭成员及其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报.申请人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轮候超过一定期限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重新审核、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经审核,申请人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原轮候次序不变,第二十六条,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提供选择的保障房范围内,按照轮候规则选定保障房、放弃选择的。则重新轮候.由排在其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选定具体的住房或者选择租赁补贴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 与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保障房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拒签。逾期未签租赁合同或者租赁补贴协议的 视为放弃住房保障的权利。再次申请的。应当重新轮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