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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 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和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 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务公开、采取教育、法律 经济 行政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考核办法.落实奖罚措施。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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