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下列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二、未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技术服务机构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 生殖保健和咨询指导等服务的,三,未制定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的,四、未及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工作机构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信息的 五 未落实有关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和其他社会保障规定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二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负责征收,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流动人口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依照国务院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收代缴,二,当事人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代收代缴,三.由当事人到县。市.区 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县,市,区 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分期缴纳、但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第一年不得低于征收额的百分之四十。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 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并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 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二、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的 三 索取 收受贿赂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五 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二 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和生育女婴以及不生育的妇女的,三,歧视,虐待 遗弃.残害女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