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不得推诿。拖延 被侵害的老年人行动不便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上门调查了解情况、第五十四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 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 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老年人向赡养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医疗费的申请.在查明案情后应当优先裁判 及时执行.也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第五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 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 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 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赡养人、扶养人,其他家庭成员或者他人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 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老年人负有履行优待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规定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