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环境,实现老有所养 老有所医 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增长机制、三,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四,制定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配置辖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五,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六、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老龄工作任务的组织落实,并确定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老龄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和巡访制度、建立老年人基层组织 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和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督促赡养人承担赡养义务,反映老年人的需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 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广播,影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 法规和尊重,优待。服务。赡养老年人先进事迹的宣传.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侵害人所在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龄工作机构或者其他职能部门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及时了解处理。举报人要求回复的、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回复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