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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 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子女死亡后或者子女无赡养能力的 有赡养能力的晚辈直系血亲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配偶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 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十二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得到及时治疗和护理,对没有收入来源或者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 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三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经老年人同意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赡养人应当将政府拨付的属于老年人的各种补贴领取后及时交付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与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未经老年人同意不得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五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 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第十六条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照料老年人的日常生活.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回家看望老年人 并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和家庭劳务事宜.第十七条,丧偶.离婚的老年人有依法再婚 复婚的权利,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或者书面约定.老年人离婚,再婚后的家庭生活、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解除.赡养人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为由,强占分割老年人的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得扣留老年人的证件、第十八条。成年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的抚养费用,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赡养人要尊重老年夫妇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行分开赡养,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第二十条。老年人可以与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养老机构等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签订遗赠扶养。以地以房养老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养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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