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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二,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三,违章搭盖建筑物.构筑物,四。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或者外观 五 违反规定饲养家禽 宠物,六,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七.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抛掷杂物。八、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九 堆放易燃 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十,违反规定从事妨碍业主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十一,法律 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三条,业主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使用人.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业主或者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和业主临时公约 业主公约.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或者使用人在物业使用 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四十五条,业主出租或者出售物业的,应当在物业租赁或者买卖合同中、对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作出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物业承租人或者买受人。出租期限及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等约定事项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第四十六条.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 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车辆停放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并支付代收酬金 收费标准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停放收取管理费的。参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有收取场地使用费的、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 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第四十七条。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四十八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纳、交纳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竣工验收但满三年未售出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交纳.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管、法定孳息归业主所有。业主大会成立后。专项维修资金的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按幢设帐.核算到户,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随房屋所有权结算过户,第四十九条,首次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因素。按照建筑面积确定。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十条,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已满,二,维修项目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三。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报告由相关业主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大会成立前,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二分之一以上业主通过 业主大会成立后。按照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使用方案执行,属紧急情况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接受业主监督委员会和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代管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应当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第五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五十三条,物业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单位依法负责维修。第五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时、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其他业主应当给予配合,相关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直接按照业主公约的约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发生危及他人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 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物业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进行维修养护.物业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养护的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进行维修养护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人 属于其它部门职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受理后五日内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投诉,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发生物业管理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向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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