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第四条.失业保险基金 按照国家 单位.职工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失业保险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建立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操作简便.管理规范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