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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或中止办理指定的法律援助事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采取欺骗等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按律师收费标准向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索贿受贿、贪污挪用法律援助资金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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