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保障机制,规范法律援助行为、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遵宪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个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第三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市法律援助中心具体组织 协调 指导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立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区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第四条。工会.共青团,妇联 残联和老龄工作机构等组织应协助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获得法律援助,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第六条。下列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负有法律援助义务 一,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二、法律援助中心及其执业人员 三,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 四、其他依法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组织及其执业人员。第七条,鼓励前条规定以外的有法律业务知识的人员作为自愿者参加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第八条.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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